海军工程大学2023年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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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军工程大学2023年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和军队关于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为积极推进招生办法改革,逐步建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分类管理的选拔考核机制,进一步提高创新型拔尖人才的选拔质量,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申请-考核”制作为普通招考、硕博连读等博士招生选拔方式的补充,旨在重点发挥导师专家组考核作用,增强导师在招生工作中的自主权,突出对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和专业学术潜质的考查,选拔科研能力较强、专业素质过硬、创新能力突出、深造目的明确的博士研究生。
第二章 招生导师条件
第三条 具有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和年度招生资格,且指导的学位论文在历年各级论文抽查中成绩均在“合格”及以上。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优先:
(一)两院院士或待遇级别五级(专业技术三级)以上教授;
(二)全国优秀博士学位论文(含提名)指导教师,或近五年指导博士研究生获得校级以上(含)优秀博士学位论文;
(三)历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学科评议组成员,或现任军队学位委员会委员;
(四)“军队科技创新团队”主要学术带头人(排名前三);
(五)省部(军队)级优秀研究生导师、优秀教师;
(六)入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新世纪人才支持计划”“中组部千人计划”“长江学者”“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等国家级人才层次,或“军队科技领军人才及培养对象”“军队学科拔尖人才及培养对象”等军队优秀人才层次;
(七)获得“中国科协求是杰出青年实用工程奖”“何梁何利科技奖”等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奖励称号;
(八)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重大基金,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省级自然科学基金创新群体等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符合条件的导师每年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的人数列入所在学科点年度招生计划。以“申请-考核”方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数量一般不超过一级学科年度招生计划的50%。
第三章 考生报考条件
第六条 考生须符合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报考条件。第七条 考生须为全日制普通硕士毕业并获得硕士学位(应届硕士研究生须在博士入学前取得学历学位)。
第八条 考生具备所报考学科扎实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在学习和工作中表现优异,并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CET6≥425分,或PETS5≥50 分,或TOEFL≥75分,或IELTS≥5.5分。
(二)入学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
(三)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近五年发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期刊学术论文被SCI或EI收录(含源刊发表或录用)的数量,应届生至少1篇,往届生至少2篇。
2.近三年获得省部(军队)级一等奖以上科研奖励1项(排名前三)。
3.近三年获得国家级(含)以上研究生创新类学科竞赛一等奖2次(含)以上(至少1项排名第一)。
4.近三年公开出版1部与报考专业相关的专著或教材(排名前二,或为正副主编)。
注:发表学术论文仅统计第一、二作者,其中第一作者至少1篇(研究生就读期间,导师第一作者、研究生第二作者的论文等同于研究生第一作者的论文);获1项国家(国防)发明专利授权(或国家专利局初审通过发明专利)且排名前二,等同于以第一作者被EI收录论文1篇。
第九条 考生符合报考学科和导师规定的其他条件。相关条件和要求须提前向考生予以说明和公示。
第四章 申请及考核流程
第十条 报名及确认。考生填写《海军工程大学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有关申请材料,进行现场确认、资格审查等工作。
申请材料主要内容如下:
(一)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的基本信息;
(二)攻读硕士学位期间课程学习成绩;
(三)硕士学位论文摘要及创新点;
(四)个人自述,内容为攻读博士学位的动机与目标、对自我专业素质的评价、外语水平、参加学术科研情况等;
(五)攻读博士学位期间拟进行的科研设想(1000字以内);
(六)相关学科领域2名高职人员的推荐意见;
(七)硕士阶段的学位和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应届硕士毕业生在入学时提交验证);
(八)考生所在单位准予报考证明原件;
(九)体检合格证明;
(十)硕士学位论文(已获硕士学位人员提供)、发表学术论文、获得科研成果等佐证材料。
第十一条 导师初审。报考导师对考生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对其专业基础、创新意识、科研潜力、综合素质等进行全面考查和评价,给出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综合考核。
各院(部、系、所)成立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指导、协调、组织本单位的考核工作,确定本单位各学科参加综合考核的考生。
各一级学科(或相近学科)成立面试导师组和外语测试小组,具体负责本学科的考核工作,面试导师组由不少于5人的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
综合考核可以采取面试、笔试、实验等多种方式,对考生的综合素质进行考查和量化评估。考核过程须全程录音录像。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对于思政品德考核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二)专业基础。包括考生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等;
(三)科研能力。包括考生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学术潜质和学术兴趣等;
(四)外语能力。包括考生的外文科技文献阅读、口语交流能力等;
(五)综合素质。包括考生军政素质、心理素质及其它能否持续进行博士学习研究的能力。
第五章 录取工作
第十三条 各院(部、系、所)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录取名单,并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研究生院对各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将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上报上级机关主管部门审批。拟录取名单在校园网公示时间不少于10个工作日。未经公示的考生不得录取。第十四条 以“申请-考核”方式录取的考生不再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在正式录取前如有违纪违法行为、学习成绩明显下降等情况,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纪检、干部部门对选拔全过程进行监督,对在考核、录取过程中出现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导师和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给予通报批评,按国家、军队和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取消相关导师以“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第十六条 除特殊情况外,以“申请-考核”方式入学的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得调整导师,毕业考核及论文答辩评定均为良好以上,取得博士学位,否则将暂停其导师以“申请-考核”制招生资格3年。
第十七条 在退休前不能完成学位论文指导工作的导师一般不得以“申请-考核”方式招收博士研究生。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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