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

2026-01-07 17:28点击次数:155

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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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快新时代研究生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教研〔2020〕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医学教育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4号)、《安徽省教育厅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若干意见》(皖教科〔2020〕7号)等有关文件精神,深化我校研究生招生考试制度改革,提高博士生生源质量,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博士研究生招生采取硕博连读和“申请—考核”制两种方式,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的原则,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硕博连读招生

第三条 硕博连读是指从我校已完成规定课程学习且成绩优秀、具有较强科研能力的在读硕士生中,择优选拔博士生的招生方式。

第四条 申请对象

(一)学术学位硕士与学术学位博士连读的申请对象为我校二、三年级学术学位非定向就业硕士研究生,原则上在同一学科(其中,临床医学内科学、外科学按三级学科,其他专业按二级学科)、同一导师中进行。硕博阶段不是同一导师的,其硕士所在学科和博士报考学科须为同一学科,经双方导师、所在学科、培养单位同意后申请;硕博阶段不是同一学科的,硕士导师和报考博士导师须为同一人,经导师、硕士阶段学科、硕士培养单位、所报考学科、博士培养单位同意后申请。

(二)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与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博士连读的申请对象为我校三年级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所报考博士专业与硕士培养(或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执医注册范围)专业相同或在相同二级学科范围,原则上硕士、博士阶段的导师为同一人。

(三)其他非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硕士与相应的专业学位博士连读,均参照学术学位硕士与学术学位博士连读规定要求执行。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及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本科阶段学历须为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统招形式,具有学士学位。

(四)综合素质全面,硕士阶段综合测评不得有扣减分,其中德、体、美、劳均≥85分,智育成绩优秀。

(五)已按照学校培养方案要求修完申请时间之前的全部课程、取得规定学分,所有课程首次成绩均达到合格及以上。

(六)英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合格或≥425分;

2.全国硕士生入学统考英语成绩≥60分;

3.托福(TOEFL)≥80分、雅思(IELTS)≥6.0、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合格、国家英语专业四级合格或通过其他国内外公认的英语水平考试;

4.以第一作者(共一须排第一)发表SCI(含EI、SS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1篇;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以上各类英语水平考试的具体成绩要求及有效期。

(七)三年级考生录取当年入学时,须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学历及学位证书,否则录取资格无效。

(八)有2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第六条 有关待遇

(一)硕博连读生自博士生录取入学报到后,正式享受博士生相关待遇。

(二)可优先申请进入我校“卓越博士生教育培养提升计划”项目。

(三)其他待遇根据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其他事项

(一)录取的硕博连读考生须继续完成硕士阶段的学习任务,于录取当年度新生开学后转入博士阶段学习,其中二年级硕士研究生不再保留硕士学籍,无须撰写硕士学位论文,不进行硕士学位论文答辩,不颁发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三年级硕士研究生可在取得硕士阶段导师同意后,按要求申请硕士毕业和硕士学位,博士入学时未获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取消录取资格。

(二)硕博连读生在博士论文答辩时,若答辩委员会认为其论文未达到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但已达到硕士学位所要求的水平,可作出授予其硕士学位的建议。

第三章 “申请—考核”制招生

第八条 “申请—考核”制是指由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提交申请材料,经招生单位对其科研创新能力、专业素养、发展潜质等进行材料审核与综合考核后,择优录取的博士研究生招生方式。

第九条 申请对象

(一)具有国家承认学历的统招应届硕士毕业生。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学历和学位的人员。

(三)已获博士研究生学历和学位的人员。

第十条 申请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思想品德优良,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身体和心理健康状况符合国家及我校规定的体检要求。

(三)符合我校博士生招生章程中规定的报考条件,应届硕士毕业生须在博士入学时取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往届硕士生须已获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

(四)报考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类别的考生,录取后须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并脱产在校学习;报考全日制定向就业类别(仅限我校本部、直属附属医院以及地市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在职人员)的考生,须脱产学习,但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不转入我校,不安排住宿。两类考生的奖助政策均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五)申请者英语水平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全国大学英语六级考试(CET-6)成绩合格或≥425分;

2.托福(TOEFL)≥80分、雅思(IELTS)≥6.0、全国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合格、国家英语专业四级合格或通过其他国内外公认的英语水平考试;

3.以第一作者(共一须排第一)发表SCI(含EI、SS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1篇;

各培养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以上各类英语水平考试的具体成绩要求及有效期。

(六)有2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七)申请者专业基础扎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已取得一定的科研成果。申请考生已获硕士学位满5年(录取后入学报到当年的9月往前推5年),须提供近5年以第一作者(共一须排第一)发表SCI(含EI、SSCI)收录期刊的学术论文(论著)1篇。如有更高级别的其他学术成果,须经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十一条 有关待遇

相关待遇按照我校博士研究生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其他事项

应届硕士生博士入学时未获得硕士毕业证和学位证者,取消录取资格。

第四章 招生程序

第十三条 网上报名及提交申请材料

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报考登记表》(硕博连读考生还须提交《硕博连读申请表》);

(二)本人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复印件,应届生提供研究生证复印件,境外获得学位的考生,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硕博连读考生提交研究生证、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复印件);

(四)硕士阶段成绩单(须加盖学校学习成绩管理部门公章);

(五)英语水平证明材料;

(六)申请专业领域内2位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信;

(七)已取得的科研成果(含专利、公开发表的学术论文、专著等)复印件,以及其他可以证明考生科研能力的材料;

(八)个人自述;

(九)体检表、政审表;

(十)当年招生章程、报名工作通知以及各培养单位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四条 审核及初选

(一)材料审核:各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负责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报考基本条件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考生进入下一环节。

(二)导师推荐:招生导师根据考生的基本素养、科研潜质、专业技能及研究方向匹配度等情况进行推荐,原则上按不低于1:3的比例择优推荐至初选专家组,合格生源不足上述比例,须推荐所有合格生源。

(三)专家初选:各培养单位按招生专业(或研究方向)成立初选专家组,专家成员应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成员人数为不少于3人的单数。专家组负责综合评议并初步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评审主要应依据考生基本素质与学科发展需求,并参考招生导师推荐意见。生源充足,专家组须按不低于1:3的比例,差额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合格考生名单;若合格考生不足1:3,经专家组集体评议,所有合格考生可全部进入综合考核。为优化博士生源,专家组可统筹协调生源分布,临床医学专业在二级学科内进行生源调配,其他专业可在一级学科内进行生源调配。对未被导师推荐的合格考生,在征求该考生和拟接收导师的意愿后,由专家组进行统筹调配。最终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须报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初选程序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报考导师可列席介绍所推荐考生情况,但原则上须回避评审与投票环节,具体细则由各培养单位制定。

(四)名单公示:各培养单位将初选通过的考生名单报研究生工作部汇总,由研究生工作部统一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进入综合考核阶段。

第十五条 综合考核

(一)由各培养单位分专业组建综合考核专家组。专家组成员应为本学科(相关学科)的教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单数,其中至少应包括2名校外专家。报考同一专业的考生由同一专家组进行考核。考核过程应全程录音录像,详细记录并妥善留存备查。

(二)各培养单位根据学位类型、培养目标、学科特点,科学确定综合考核的内容、方式及各项考核成绩权重,并在本单位博士招生实施细则中明确。考核内容主要包括对考生学术水平、英语水平、专业技能的考核,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及体格检查等,特别注重考查考生的科研创新潜质与研究计划。考核方式应采用笔试(或专业技能考核)、面试等复合形式。

(三)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查主要包括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不合格者不予录取。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执行。凡体检结果属于以上文件规定的不适宜相关专业录取的考生,学校将不予录取;已入学的考生,取消其学籍。

(四)综合考核专家组负责汇总综合考核各部分成绩,形成最终成绩,根据最终成绩排名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报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议。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满分为100分)者不予录取。

第十六条 录取工作

(一)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综合考核成绩,结合招生计划和考生思想政治表现,经集体研究后,择优确定拟录取名单。培养单位确定的拟录取名单须在本单位网站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考生姓名、录取专业代码、录取专业名称、综合考核成绩等。

(二)公示结束后,培养单位将拟录取名单、考核相关表格及材料报研究生工作部。研究生工作部审核汇总,并将拟录取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录取流程完成后,向拟录取新生发放录取通知书。

(三)对录取结果有异议的考生或导师,可在培养单位公示阶段向所在培养单位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提交书面申诉书及有关申诉材料。培养单位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相关材料存档备案。对培养单位的答复有异议者,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校研究生工作部或纪委办提出申诉。

第五章 监督保障机制

第十七条 建立基于信息公开、纪检监察、申诉复议、过程可追溯、集体决策等五个方面的全过程监督保障机制,接受校纪委办监督,保证选拔过程的公开、公平、公正,做到程序透明,操作规范,结果公开。

第十八条 申请人必须保证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不得弄虚作假。一经确认材料作伪,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且5年内不再接受其报考。

第十九条 导师违反招生纪律、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有明确违背公平公正原则的严重违规行为,将取消该导师3年内的招生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述“培养单位”,指招收培养研究生的学院(医院等)。

第二十一条 各培养单位参考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制订不低于学校规定的申请条件标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6年度博士研究生招生开始施行,同期原《安徽医科大学研究生硕博连读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校研字〔2022〕16号)和《安徽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考核”制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校研字〔2022〕16号)废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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