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工作办法

2023-05-10 16:34点击次数:2669

贵州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工作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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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工作办法

根据教育部博士招生工作有关文件精神,为统筹做好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工作,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科学选拔、综合评价、择优录取原则,严格规范执行招生政策,切实做好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各项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平稳有序。

二、组织管理

学校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按照教育部有关招生政策、规定、办法以及上级部门的补充规定,全面统筹指导开展招生工作。

各一级学科所在单位(下称各学科单位)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小组。招生工作小组具体领导组织开展本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制定本学科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强化招生工作监督巡查和信息公开公示,做好招生工作人员遴选及培训、复试保障等工作。

三、网上报名

(一)报名时间:2023年2月21日16:00—3月31日16:00。网报截止之日后,未通过审核者,视为放弃报名。考生须及时准确填写(更新)报名信息,因填报信息有误或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信息填报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

(二)报名网址: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院官网“博士招生”专栏,登录“博士报名系统”。

四、资格审查

(一)网上报名通过审核的考生按照各学科单位公告要求备齐资格审核材料提交至各学科单位审核留存。

(二)各学科单位将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名单提交研究生院,审核通过的考生方可参加考试,审核结果由研究生院于4月26日统一公布。

(三)资格审核通过的考生网上缴纳博士报名考试费(收费标准:180元/人),缴费时间:2023年4月26日至5月5日,逾期不再进行补缴。缴费工作结束后,学校将进行考试安排,费用一经缴纳,不再退还。

(四)完成缴费的考生在初试前下载打印准考证,准考证使用期间双面均不得涂写。

五、初试安排

初试由学校统一组织进行,考生参加初试时须签订《贵州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携带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未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未带证件或证件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一)初试时间:5月13日至14日。

贵州师范大学2023年博士研究生普通招考工作办法

(二)考试科目:英语、业务课1、业务课2,共计三门。考试方式为笔试,每科考试时间为180分钟。

(三)考试地点:贵州师范大学花溪校区(具体地点见准考证)。

六、复试安排

根据教育部下达的招生计划及考生初试情况,确定我校2023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入学考试进入复试的初试成绩基本要求后,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复试。

(一)复试时间及方式

复试时间:2023年5月20日至21日,具体安排由各学科单位自行确定,复试方式为线下复试。

(二)复试组织实施

复试前,各学科单位官网公布各学科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复试名单等。各学科单位依据学校规定及本学科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具体组织复试工作。

(三)复试构成

1.面试。面试主要考察考生科研创新能力、对学科前沿领域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等,判断考生是否具备创新能力和博士生培养的潜能和素质;另外还须考察考生的政治素养、思想表现、学习(工作)态度、道德品质、守法表现等。每位考生面试时间一般不少于20分钟。

2.英语听说能力测试。英语听说能力测试主要考察考生的听力、理解力和口语表达能力,在面试阶段进行,单独打分计入复试成绩。

3.专业课加试。跨一级学科报考的考生(判断依据为考生所学专业代码的前4位与报考专业代码的前4位是否相同,不同则为跨一级学科),复试时须进行专业课加试。专业课加试由各学科单位在复试期间组织,考试方式为笔试,加试科目不得与初试科目相同,内容应为硕士阶段主干课程。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

(四)成绩计算方法及使用

1.复试成绩。复试成绩由面试成绩和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构成。复试成绩满分100分,其中面试成绩满分90分,英语听说能力测试成绩满分10分。复试成绩低于60分者,视为复试不合格。专业课加试科目每科100分,加试成绩不计入复试成绩,但任一加试科目成绩低于60分,视为复试不合格。

2.考试总成绩。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是录取的重要依据。初试成绩和复试成绩按权重相加,得出入学考试总成绩。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考试总成绩=(初试成绩总分÷3)×50%+复试成绩×50%

(五)复试成绩公示

各学科单位于复试结束后二日内,在本单位网站公示考生的复试成绩。

七、体检

(一)拟录取阶段,考生自行前往二甲及以上医院体检,体检标准参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文件执行。

(二)拟录取名单自公示之日起7日内,考生提交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至各学科单位。

(三)各学科单位收齐拟录取考生体检报告报送校医院鉴定审核,体检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八、录取

(一)学校根据考生的入学考试总成绩排名依次择优录取、保证质量、宁缺毋滥。对复试不合格、体检不合格、思想政治素养和道德品质不合格的考生一律不予录取。应届硕士毕业生,入学时未取得国家承认的硕士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者,录取资格无效。

(二)所有拟录取考生都必须经过复试。拟录取阶段,各学科单位招生工作小组须全面复核拟录取考生的各项报考资格材料,核查无误后确定拟录取名单,并按规定时间报送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拟录取名单由学校统一公示,未经公示的考生一律不得录取。

(三)拟录取名单经学校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省招生考试院初检和教育部最终录取检查通过后,学校方可发放录取通知书。在录取检查中对不符合有关招生政策规定拟录取的考生,一律将取消其录取资格。

(四)对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的,或在初试、复试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记入《考生考试诚信档案》。入学后3个月内,学校要按照《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要求,对所有考生进行全面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五)考生录取类别分为“非定向就业”和“定向就业”两种,考生录取类别以考生提交的报考登记表中“单位意见”栏的单位意见为准,录取期间一律不得更改。录取类别为“定向就业”的考生,须在被录取前与招生单位、用人单位分别签订定向就业合同,同时须出具其工作单位(必须人事部门盖章)同意脱产学习的证明。考生因报考博士研究生与所在单位产生的问题由考生自行负责处理。若因此造成考生不能复试或无法录取,考生自行承担一切后果,招生单位不承担任何责任。

九、工作纪律

(一)严格执行教育部的招生工作规定。坚持公平公正原则,反对和抵制不正之风,不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自觉接受纪检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切实做好招生录取保密工作。

(二)按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要求,大力推进招生录取信息公开化。各学科单位须在本单位网站开辟招生专栏,按照“谁公开、谁把关”“谁公开、谁解释”的原则,向广大考生公布招生有关信息。

(三)各学科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强对博士招生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严格遵守招生纪律,做到公平、公开、公正,坚决抵制徇私舞弊等不正之风。实行严格的回避制度,所有招生录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亲属报考本次博士研究生考试的,须自觉报告并及时回避招生录取工作;在整个招生录取工作过程中,导师应回避考生的来电、来访。

(四)各单位以及招生涉及人员须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违规行为处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6号)、《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和《贵州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保密工作及纪律规定》等文件的要求,对违反教育部及学校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博士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责任,以维护博士招生工作的严肃性和考生的合法权益。

十、信息公开公示

各学科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对博士研究生招生信息进行公示,主要包括资格审核材料提交公告、复试录取实施细则、复试考生名单、复试考生成绩以及咨询申诉渠道等。

十一、咨询、申诉

(一)招生录取期间,针对各学科单位博士招生环节有异议的,可向各学科单位书面形式具名提起申诉,各学科单位应当受理并予以答复。申诉人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向研究生招生办公室提起投诉,投诉材料应包括各学科单位对申诉的答复,并由贵州师范大学纪委、省监委驻贵州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调查处理。任何情况下均不采纳任何违规私自进行录音、录像、录屏的内容作为投诉材料。

(二)咨询、申诉联系方式

1.各学科单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联系方式,设立专人负责处理招生录取咨询及申诉的问题。

2.研究生招生办公室电话0851—83227112,邮箱gznu_yzb@126.com。

3.贵州师范大学纪委、省监委驻贵州师范大学监察专员办公室:电话0851—83227014,邮箱jiandu2011@gznu.edu.cn。

十二、其他

(一)我校及各学科单位以网站、电话、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公开或发送给考生的相关信息、文件和消息,均视为送达,因考生个人疏忽等原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二)考生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和考试纪律、考场规则,不得保存和传播考试有关内容。

(三)本办法由贵州师范大学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按教育部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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