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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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方案
为做好我校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考试招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试院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招生计划
我校2025年采取公开招考(“申请-考核”制)和硕博连读两种方式选拔、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其中硕博连读生从我校硕士研究生中选拔。2025年我校计划招收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100名左右,其中含“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2名,实际招生计划以上级下达为准。
二、工作原则
博士研究生招生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宁缺毋滥原则,以考生的学术道德、科研潜力、创新能力、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及综合素质为主要依据,选拔具有学术专长的创新型人才。招生过程做到程序公开透明,操作严格规范。
三、考核方式
我校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采取现场考核方式进行。
四、组织管理
(一)学校成立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分管副校长任副组长,负责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的领导和统筹管理。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采取学校和学院分级管理,以学院和导师为主体。
(二)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机制,成立研究生招生突发事件应急管理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主管研究生招生工作副校长,主管宣传、学生工作的党委副书记,主管校园安全、后勤、网信办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研究生院、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安全工作部、后勤管理处、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办公室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及各招生学院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定招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组织模拟演练、决策处置突发事件等。
(三)各学院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在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负责领导和组织本学院的博士招生录取工作,包括制定及公布招生工作实施细则、遴选和培训工作人员、招生政策宣传、组织实施考核、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上报、招生信息公开等。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下设考务工作组、考核专家组、技术保障组、后勤保障组、监督检查组。
(四)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根据《天津科技大学博士研究生招生“申请—审核”制实施办法(试行)》(津科大发〔2017〕15号)文件要求组织,研究生院负责招生工作的整体安排,并监督、审核各学院选拔流程及结果,各学院负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五)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工作在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五、考核时间
2025年我校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分两批次进行,第一批次综合考核于3月31日前完成,根据计划执行情况,组织第二批次的报名与考核,第二批次综合考核于6月8日前完成,具体时间由各招生学院确定,报研究生院审核后向考生公布。
六、确定综合考核名单
(一)资格初审。各学院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及本学院网站公布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组织专家导师组对考生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初步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
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报研究生院审核,并通过学院官网进行公示。考生可登录学院网站查询资格审核结果。
(二)资格复查。综合考核前,各学院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应对本学院进入综合考核的考生名单进行复查,复查内容如下:
1. 考生是否符合《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中规定的基本报考条件和本学院工作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报考条件。
2. 考生若报考专项计划,其个人信息是否与相应的报考资格审批情况对应。
3. 考生在综合考核前应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
资格复查应在综合考核至少1天前完成,合格的考生方能参加学院组织的综合考核。
七、综合考核工作实施
(一)考核内容和考核成绩
具体见《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学术学位博士研究生招生简章》和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
(二)考核要求
每位考生的考核时长由各学院根据学科特点制定,具体见各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报考同一专业考生的考核时间、考核要求、考核专家组应统一,具体时间可由考核小组根据情况适当调整。各学院提前准备考核试题,不同考核小组应统一标准,保证考核工作的公平、公正。
考核成绩由每位考核小组成员独立给出分数;同一专业各考核小组的试题难度和成绩评定标准应统一。对每个考核小组考核过程、考生作答情况、考官评分情况要全程录音录像,确保全程可追溯。录音录像资料、考官评分记录和考生作答情况由学院交研究生院集中统一保管,任何人不得改动。
八、考核纪律及要求
(一)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考核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我校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考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我校考核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考核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
(二)对在考核过程中有违规行为的考生,一经查实,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等规定严肃处理,取消录取资格。
九、录取管理
(一)各学院招生计划严格按照《天津科技大学2025年博士研究生招生计划分配方案》执行。
(二)考生综合考核总成绩计算方法和具体录取办法按照各学院制定的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实施细则进行。
(三)各学院根据本年度招生计划、考生的考核结果提出拟录取名单,报学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核通过后由学校统一公示7日。
(四)不予录取的情况
1. 未经综合考核的考生不予录取。
2. 经考生确认的报考信息在录取阶段一律不作修改,对报考资格不符合规定者不予录取。未通过或未完成学历(学籍)审核的考生不得列入拟录取名单公示或上报。
3. 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考核不作量化计入总成绩,但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予录取。
4.英语水平测试不合格或专业基础、专业综合考核成绩低于60分的不予录取。
5. 未经公示的考生不予录取。
(五)应届硕士毕业生(不含硕博连读录取考生)在学校规定的入学报到时间前未取得硕士学位证书者,取消录取资格。
(六)定向就业博士研究生录取前本人须与我校和所在单位签订三方培养协议。在学期间,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毕业后仍回原单位工作。该类学生不参加学业奖学金的评定,不享受助学金(录取为“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招生类别为“定向就业”的非在职考生除外)。考生与所在单位因报考问题引起纠纷而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负责。
(七)拟录取考生于入学报到后,按照我校相关安排,统一进行体检。体检要求根据《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等文件规定,参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教学〔2003〕3号)要求,并结合我校招生专业实际情况执行。
(八)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我校在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所有学生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十、信息公开
(一)各学院应提前在本单位网站公布招生计划、参加考核考生名单,录取后应及时提交拟录取考生名单,并由学校统一公示。
(二)其他未尽事宜按照本年度教育部相关要求执行。
(三)本方案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十一、监督
咨询监督电话:022-60600124、022-60602018
纪检监察邮箱:tjkdyz@tust.edu.cn
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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