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2018-09-10 16:03点击次数:3731

福建师范大学
文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博士研究生选拔机制,优化博士研究生生源结构,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根据教育部相关文件精神和《福建师范大学“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办法》(闽师研〔2018〕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一、工作领导小组
学院成立由党政领导、学位点负责人、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代表、分党委纪检委员组成的“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院选拔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工作。
按一级学科成立由责任心强、经验丰富、业务水平高、公道正派的教师组成选拔小组,选拔小组不少于5 人(其中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少于3 人)。当年有直系亲属或利害关系人参加本学科“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的教师必须全程回避。
二、招生专业及招生导师
招生专业:文艺学、汉语言文字学、中国古代文学、中国古典文献学、中国现当代文学、比较文学与世界文学、戏剧与影视学
招生导师:符合招生条件的博导
三、选拔对象
(一)全日制非定向就业的学术学位应届硕士毕业研究生(指学历教育硕士生,最迟在录取当年9月1日前获得硕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硕士学位证书,以下称“应届生”),年龄不超过35周岁(截至教育部录取当年9月1日,下同)。
(二)已获硕士学位的人员(学位证书发证日期截至录取前一年度12月31日,以下称“往届生”),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申请条件
(一)思想政治表现好,遵纪守法,未受过纪律处分。
(二)硕士阶段的就读学校应是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学习成绩优秀,专业理论基础扎实。科研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科研潜质。其中,应届生申请人要求发表C刊1篇(不含扩展版)或北大核心2篇;往届生申请人要求发表C刊2篇(不含扩展版)或福建师范大学认定的A类或B类论文(不含报纸类)1篇,同时主持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1项或获得市厅级以上科研成果奖1项。
(三)具有较强的语言能力,外语水平较高,国家大学英语四级成绩470分(含)以上;或者国家大学英语六级425分(含)以上;或者外国语言文学相关专业毕业。
(四)有至少 2 名所报考学科专业领域内的教授(正高职称,或相当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的书面推荐意见。
(五)身心健康,身体健康状况符合规定的体检要求。
五、选拔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9月30日前提交《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2019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考申请表》及有关材料。申请人需向文学院递交以下材料进行申请:
(1)《福建师范大学文学院2019年“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报考申请表》1份;
(2)《福建师范大学2019年博士研究生报考登记表》1份(确定拟录取后登陆博士研究生报名系统填报生成);
(3)《专家推荐书》2份(两位专家各1份);
(4)学位证书复印件。《硕士学位证书》(在校生除外)、《学士学位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5)学历证书复印件。《硕士毕业证书》(在校生除外)、《本科毕业证书》的复印件各1份。(原件备查)
(6)应届生提供应届硕士毕业生证明。
(7)二代身份证复印件1份(本人需签名);
(8)《现实表现情况表》原件1份;
在境外教育科研机构获得学位的考生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相应学位的认证报告复印件。
(二)10月8日,学院对申请人的申请条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后由申请人所报考的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结合学科专业的培养要求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向选拔小组推荐考核的名单,推荐差额比例由学院按照具体情况确定。推荐考核的名单在文学院网页上进行公示3个工作日。
(三)10月12日,选拔小组根据专业培养目标的要求,通过面试方式对申请人进行综合考核,重点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的能力、本学科前沿知识及最新研究动态的掌握情况和是否具备博士生培养的学术潜能和综合素质等。
六、考核内容及录取办法
(一)综合考核按一级学科进行,考核主要采取面试的方式进行。通过对申请人的知识背景、科研能力、外语水平和综合能力等方面的考核选拔出专业素质高、创新能力强和具有良好科研潜质的申请人进入博士阶段学习。主要考核内容为:
1、综合素质:对申请人的总体情况(创新、表达、合作精神、身体心理状况、特长、专家推荐意见等)进行了解和判断;
2、外语水平:通过口语交流、专业外语翻译、摘要写作等方式进行;
3、专业基础理论知识:通过对申请人本科、硕士阶段学习成绩和知识结构的考核,了解申请人的专业基础是否扎实、知识面是否开阔、逻辑思维是否清晰、是否具有一定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4、科研能力:结合硕士期间及硕士毕业后取得的科研成果、硕士学位论文和科研计划书进行讨论分析,考核申请人的学科背景是否符合本专业方向的要求;对本专业方向的最新学术前沿是否了解;是否具有在相关方向上进一步发展的潜力等。
考核成绩按外语水平(占10%)、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占30%)、科研能力(占30%)和综合素质(占30%)四个部分评定,考核结果实行百分制,60分为合格。思想政治品德(包括申请人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学习或工作态度、道德品质、遵纪守法等方面)及身心健康状况不作量化评价,不合格者不能录取。考核结果填入《“申请—考核”申请表》,考核过程全程录音录像,面试记录和音像材料存档备查。
(二)录取规则
选拔小组根据考核成绩和招生计划,充分征求相关导师的意见,按相关导师本年度博士招生指标和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原则,根据考核的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提出拟录取初选名单。初选名单和相关材料经学院“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并在学院网页公示5个工作日后,报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院、校两级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确定为拟录取博士研究生。拟录取“申请-考核”制博士研究生须参加博士研究生招生网络报备。
拟录取博士研究生经省教育考试院和教育部审核后,录取为当年博士研究生,其指标占用当年该专业博士研究生招生指标。往届生的录取比例不超过学院当年以“申请—考核”制录取博士研究生总数的50%。录取的博士研究生第一学年可直接享受一等学业奖学金。
七、其他
(一)“申请—考核”制选拔博士生方案只招收全日制非定向就业考生。考生被录取后必须全脱产学习,入学前须将全部人事档案、组织关系等转入我校。
(二)“申请—考核”制选拔的博士研究生享受学校“宝琛创新奖学金”(每生36000元),同时可享受学校其他奖助学金,以具体文件为准。
(三)选拔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违反教育部招生有关规定、弄虚作假,或给招生工作造成损失的学院和个人,将由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理。对弄虚作假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即按有关规定取消报考资格、录取资格或学籍。
(四)如拟录取考生申请放弃或被发现存在不宜录取的其它原因,将及时取消该考生拟录取资格。
(五)本办法如与教育部当年招生政策不一致,以教育部公布的政策为准。
(六)本办法由文学院选拔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七)申诉渠道:文学院:0591-83423373;
校研招办:0591-22867434;校纪委:0591-22867115。

附件:2018年“申请—考核”有关表格.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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